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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的人的基本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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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賣人的人的基本義務是什麼?

出賣人的人的基本義務是什麼?

1、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這也是買賣合同區別於其他涉及財產移轉佔有的合同的本質特性之一。

3、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對其所轉讓的財產負權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擔保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移轉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標的物的權利瑕疵,可表現為出賣人未告知該標的物上負擔著第三人的權利,或者是出賣人未告知標的物無權處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權利瑕疵須為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且於合同成立後仍未能除去,同時買受人不知道權利瑕疵的存在,否則,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時,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除去權利負擔,並可根據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出賣人負不履行債務或損害賠償的責任。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的擔保義務。即出賣人須保證標的物移轉於買受人之後,不存在品質或使用價值降低、效用減弱的瑕疵。標的物欠缺約定或法定品質的,稱為物的瑕疵。依其被發現的難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劃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

二、怎麼認定瑕疵責任

認定物的瑕疵的標準,合同有約定的,依合同約定;如無約定而由出賣人提供標的物的樣品或有關標的物的質量說明的,以該樣品或說明的質量標準為依據。不存在上述兩種依據時,如當事人事後協商標準,依協商標準;如無協商標準,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所確定的標準。如標準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標的物瑕疵應由出賣人負擔保義務時,如有瑕疵,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價款,也可以要求出賣人更換、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費用由出賣人負擔。因標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標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時,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反之,從物有瑕疵的,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標的物為數物時,其中一物有瑕疵的,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數物之價值不能分離的,則可就數物解除合同;買賣標的物是分批交付的,買受人只能就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該批標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標的物有關聯的,則可就該批以及以後的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三、合同沒有約定交貨時間,怎麼算逾期交貨

合同沒有約定交貨時間,可通過以下方法判斷逾期交貨:

合同中沒有約定交貨期限的,買賣雙方可隨時要求履行交貨義務,但是可以給供貨方合理的準備時間。在合理的時間滿了之日起,對方仍然沒有交貨的,就視為逾期交貨。

逾期交貨違約金的標準: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逾期交貨視為違約,可主張賠償。

逾期交貨實際上是供貨方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屬於供貨方違約,守約方可以主張他的違約責任。

具體主張違約賠償的幾個方法:

1、合同有約定違約責任的具體金額或者計算方法的,依照合同約定的計算和賠償。

2、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可以根據以下方式主張:

(1)雙方協商:

合同中沒有約定明確的違約金金額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的,守約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損失自己可預見利益進行計算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然後與違約方協商,能夠協商一致的,則按照協商一致的結果進行賠償。

(2)雙方協商不成,可走起訴程式:

守約方計算出要主張的賠償金額,作為訴訟請求,向法院申請起訴。由法院依據具體情形審判決定違約金金額。

在買賣交易中,出賣人的基本義務包括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如果出賣人不履行基本義務的,買受人可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我們進行商品交易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進行買賣交易時簽訂買賣合同是確定出賣人和買受人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