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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房屋租賃 閱讀(6.08K)

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租賃關係當中,一方為出租人,而另一方為承租人。此時簽訂了相應的租賃合同之後,當事人就會根據自己所處的地位來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對應的義務。那麼大家知道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嗎?而承租人又有怎樣的權利和義務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出租人的權利

出租人享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權利、監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權利、按規定收回房屋的權利。

2、出租人的義務

(1)給付義務,即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和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2)出租人的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義務、協作、照顧和保護義務等。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導致債權人及與之有特定關係的第三人遭到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根據租賃合同的特點,出租人對承租人的附隨義務主要是:對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護義務。關於此點,後文再作具體分析。

(3)瑕疵擔保義務:瑕疵擔保包括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前者擔保權利不存在任何不足與缺陷,不會有任何人向債權人提出權利主張;後者擔保標的物在價值、效能或質量方面無缺陷。鑑於物的瑕疵擔保在審理過程中較為容易認定,我們只對權利瑕疵擔保作扼要分析。

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人的權利

房屋承租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對租賃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和優先購買權、合同解除權、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權利,以及承租人的同住人對租賃房屋的權利。

2、承租人的義務

(1)交付租金的義務。這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拖欠。《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如果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間內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或者拖欠租金達6個月,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房屋的義務。承租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管租賃房屋。同時,因此產生相應的通知義務。包括以下情況應及時通知出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租賃房屋確有修繕的必要;租賃房屋有現實危險性;第三人就租賃房屋主張權利的。

(3)返還房屋的義務。承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應向出租方返還房屋。

關於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不管是在什麼情況下,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當然,不同關係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所需要履行的義務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