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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的保證義務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6.03K)
出賣人的保證義務有哪些
出賣人主要承擔以下義務:
1、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出賣人需要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時間、地點來實際交付標的物。
2、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一般情況下,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即轉移。但有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轉移標的物所有權還要經過批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出賣人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或者約定的內容,履行相關的義務。
3、擔保標的物權利瑕疵的義務,即出賣人需要對出賣的標的物承擔一定保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