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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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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什麼?

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什麼?

出賣人的義務主要有:

(1)按約定的數量(間數、面積等)交付房屋。這是出賣人一項基本的義務。即出賣人應該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交付符合合同規定的面積或間數的房屋,否則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保證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保證將所出賣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亦是房屋出賣人的一項基本義務。以下幾種情況的房屋買賣一般不能保證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①出賣人不是房屋所有人;

②出賣人將產權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權正處在爭議中的房屋出賣的;

③設有抵押權、典當權等他項權利的房屋,未徵得他項權利人的同意情況下出賣的房屋;

④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或濫用代理權所進行的房屋買賣;

⑤出賣人在沒有徵得共有人同尋情況下把共有房屋出賣的;

⑥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將房屋售與他人的;

國家批准證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轉移房屋所有權;

⑧違反有關法規規定出售房屋的。

二、如何預防買賣合同效力糾紛?

(一)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等狀況。

訂立合同之前事先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詐糾紛和違約糾紛。

(三)精心準備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據。為避免因條款的不完備或歧義而引起合同糾紛,當事人應精心準備合同條款。除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外,其他合同條款都可以在協商一致基礎上進行約定。

(四)及時、依法辦理法律規定的批准、登記等手續,辦理合同公證

有些合同,如技術引進合同等,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才生效。當事人應當及時將此類合同依法辦理手續,以免因此而產生合同無效糾紛。

出賣人具有交付標的物,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當事人處理買賣合同效力糾紛之前,應該充分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司法解釋,應該充分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欺詐糾紛和違約糾紛,還應該精心準備合同條款,對於違約責任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