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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與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8.77K)

一、起訴合同糾紛法律效力與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起訴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與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起訴只需由一方提起,而仲裁就需要雙方一起提起。訴訟與仲裁都屬法律程式,二者作出的裁決都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都處於平等地位;訴訟或仲裁活動都獨立進行。但是,畢竟作為兩個不同的法律程式,它們在很多方面也存在區別。

第一,啟動的前提不同。

要啟動仲裁程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後。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徵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第二,受案範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第三,管轄的規定不同。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係,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二、仲裁與訴訟的利弊

當事人發生糾紛一般都希望儘可能在短時間內解決,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財力、時間成本。在這點上,仲裁比較佔優勢。首先,仲裁的受理和開庭程式相對簡單,訴訟相對複雜;其次,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立即生效。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還可上訴,並且提起上訴程式仍需時間:再次,目前訴訟的案件呈上升趨勢,而人民法院的訴訟資源有限,加之案件的複雜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會不良風氣的干擾和影響等因素,一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較長時間。

合同糾紛如果選擇起訴的話,是需要耗費很長時間的,因為這種訴訟案件涉及的人力物力財力比較多,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考慮,所以審判的結果會消耗更多時間。如果想盡快解決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