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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報警與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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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詐騙報警與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詐騙報警與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詐騙應該到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合同詐騙的訴訟是由檢察院提起的,但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合同詐騙屬於公訴案件

合同詐騙屬於經濟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實際財產取得地。報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經偵支隊/經偵大隊報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77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合同詐騙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類似於合同詐騙案件,其實在人民檢察院公訴之後,因對方的詐騙行為給自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但這時候向法院遞交的訴訟狀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或者受害人可以在合同詐騙的刑事案件審結完畢以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