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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XX公司與任XX、芮XX、馮XX、段XX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合同糾紛 閱讀(6.41K)

原告寧XX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

寧XX公司與任XX、芮XX、馮XX、段XX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周峰,寧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XX,男,該公司副總經理。

被告任XX,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

被告芮XX,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

被告馮XX,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

被告段XX,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寧XX公司與被告任XX、芮XX、馮XX、段XX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需要補充證據,故原告於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寧XX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833元,減半收取1916.50元,由原告寧XX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張曉春

人民陪審員  汪少勇

人民陪審員  許XX

書 記 員  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