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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民事合同的過程中定金合同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3.21W)

一、簽訂民事合同的過程中定金合同是什麼?

簽訂民事合同的過程中定金合同是什麼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定金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徵。

1、從屬性。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的一種,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並不因此無效。

2、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二、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有哪些?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交付定金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並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只是一種支付手段,交訂金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違約,另一方一般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並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也可以這樣理解,定金相當於預先交付的違約金;但是訂金不能用於違約時的則罰金,如果有一方違約了,要麼返還,要麼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了,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要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況下是一次交付的,而訂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

由此可見,定金合同是具有從屬性的,因為定金合同存在的目的還是為了保障主合同的順利履行,意思是,如果主合同被人民法院判定是無效合同,那麼定金合同自然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