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什麼事項簽訂的合同?

合同糾紛 閱讀(2.42W)

一、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什麼事項簽訂的合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什麼事項簽訂的合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絡,不同型別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

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並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五條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並依照有關規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 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稽核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九條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字和相關附件。合同文字可以採用由科學技術部監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字;採用其他書面合同文字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字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規範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字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字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技術合同的簽訂是需要堅持合同有效要件的相關要素來進行簽訂的,特別是有關重要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要素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