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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混同的證明內容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78W)

(一)公司財產混同的舉證與認證。

法人人格混同的證明內容是什麼?

公司財產混同主要表現為公司經營場所、主要辦公和生產裝置確以及財務的混同三個方面。由於公司經營場所是固定的,因而認定公司場所和辦公生產裝置混同相對容易一些。但是,要對公司財務是否混同進行舉證,往往非常困難,因為第三人通常很難取得公司財務資料。當然,也並不是說第三人完全無法從公司財務方面來證明公司混同的實質。

首先,許多公司只是在經營步入困境時才試圖逃避債務,因而,公司在與第三人交易過程中,有可能存在許多足以認定公司財務混同的票據、單證等資料,如果由於兩公司財務公章在使用過程中經常混同,或者習慣性地與訂立合同主體存在矛盾等,那麼我們就可以對這些存在矛盾的票據、單證等資料比較分析得出公司財務混同的結論。

(二)公司組織機構混同的舉證與認證

由於公司組織機構混同即公司人員混同,主要表現為公司之間董事的相互兼任,總經理及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統一調配和任命;公司與股東或兩個不同實體的董事、經理完全一致,甚至僱員也完全一致,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對公司人員混同的舉證方式通常有通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的公司註冊資訊查詢,從關聯公司內部的任職情況,公司對外發布的資訊資料,公司對外經濟和社會交往的聯絡情況。向法院申請向勞動保障部門查詢勞動合同備案,向銀行申請對企業員工工資情況進行調查。

(三)公司業務混同的舉證與認證

公務業務混同有內在表現和外在表現,第三人通常能夠提供的證據主要是公司業務混同的外在表象。在審判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書面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送貨單等交易憑據。通過對這些證據進行分析,有時候可以認定公司存在業務混同的情形。

因而,在交易活動中,為降低企業運營風險,市場交易主體應該未雨綢繆,妥善保管好企業各種交易單據,以便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使用。公司業務混同的內在表現第三人通常無法獲知,但是,公司業務是否混同也可以結合公司機構混同和公司財務混同方面來證明。

應該注意的是,揭開公司面紗的目的是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而無論關聯公司,以及公司與股東之間是否存在混同的情形,債權人在起訴時都應該以實現債權利益為中心主張權利,通常情況下應該要求直接債務公司承擔債務,存在人格混同可能的其他關聯公司或者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以免發生從股東逃避債務走到公司脫逃債務的極端。

此外,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的證明方式與證明標準大致與關聯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同,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現集中在財務混同方面。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公司的法人設立數量也是在不斷的是上升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在資產混同、業務混同等方面,因此,要證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也可以入以上幾個方面入手蒐集相關的證據,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