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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辦理監護人證明的內容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3.21W)

一、 到法院辦理監護人證明的內容是什麼?

到法院辦理監護人證明的內容是什麼?

監護人證明要根據不同情況來書寫,具體內容如下:

(一)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 的法定監護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二)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 。

二、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監護人的職責和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監護行為而定的,監護人應當履行有關監護責任,如果對有關監護的具體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