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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具備怎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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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合同簽訂後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若想撤銷合同就必須要符合法定條件。那麼,法律中要求可撤銷合同具備怎樣的條件呢?在具備了這些條件後,您就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撤銷合同了。那實踐中,在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撤銷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解說。

可撤銷合同具備怎樣的條件

一、可撤銷合同具備怎樣的條件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一般認為,可撤銷合同要滿足以下: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這其中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條對此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這一點似乎更有強調的必要。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就不管當事人是否提出這一請求或主張就直接依職權來撤銷了合同,實在是有越權之嫌。而且《合同法》第54條第3款還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合同在撤銷前應為有效。與合同解除不同,《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銷

1、重大誤解。即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的損失的。

2、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對利益受損方而言,並非自願接受。其主要特徵在於一方利用對方缺乏經驗和緊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與否,還應當以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將主客觀要件結合起來,才能正確認定顯失公平問題。

3、乘人之危。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做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詐、脅迫。即一方當事人採用欺騙或實施不法行為給對方造成危難等手段,使對方做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希望這些內容對解決您遇到的法律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在此,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即便依法您有權撤銷合同,但您不能自己直接撤銷,只能通過法律程式去撤銷。如果您不知道該怎麼走法律程式,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