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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撤銷可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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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贈與合同的含義

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撤銷可以麼?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又稱附負擔的贈與合同或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或者財產權利時,要求受贈人承擔一定義務為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由於贈與合同是單務、實踐性合同同時又有部分屬於諾成性合同,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贈與合同區別在與受贈一方承擔一定給付義務,在民法上稱為“負擔“但它仍屬於贈與合同性質範疇。

二、附條件贈與合同與附義務贈與合同、目的性贈與合同的區別

1、所謂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於未定狀態。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不能因為附義務而延緩或解除贈與的效力。

2、附義務贈與合同與目的性贈與合同區別。主要是在於附義務贈與合同是受贈方必須承擔一定給付義務,如果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或請求撤銷贈與。目的性贈與的受贈方行為不存在給付一定義務,在受贈方做出不接受行為時,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履行,而只能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如為結婚而贈與對方財物就屬於目的贈與。

3、附義務贈與合同與附期限贈與合同區別:所謂附期限贈與是指當事人為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贈與中,期限的到來與否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期限尚未到來時,贈與合同雖已成立,但效力卻處於停止狀態。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除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外,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人不能因為受贈人未履行所附義務而對合同的效力進行抗辯。

三、贈與合同中所附條件與義務範圍區別

實踐中,贈與方在贈與財產時往往會在贈與合同內容中約定一定條件或義務要求受贈方接受財產時履行,但在贈與合同中附加條件與約定義務早某種範圍中存在交叉、融合態勢,因此有必要區別贈與合同中附條件和附義務的區別:能夠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未來發生的不確定、合法的事實。在附條件贈與中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條件的成就與否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於未定狀態。合同中所附的義務,是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已經生效且贈與人已經履行給付義務後,由受贈人履行的附隨於贈與人履行給付行為的義務,與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關,不能因為附義務而延緩或解除贈與的效力。

1、贈與合同中所附條件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道德等範圍,內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

2、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是應該是非法定義務,因為法定義務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義務,贈與人約定與否,受贈方都必須履行,所附義務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權益和違反公序良俗、道德約束,如果所附義務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權益和違反公序良俗、道德約束,所導致贈與合同無效。而且所附義務是在合同形成時就可以履行的義務,二不是合同生效後形成的義務。若果贈與合同生效後該義務不能履行受贈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四、贈與合同撤銷權

贈與合同撤銷權是法律賦與贈與人行使一種權利,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後,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於無效的行為。一般可分為兩種,即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則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的無償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194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第195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由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193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五、贈與人的法定撤銷贈與人的法定撤銷贈與,主要有三種情形:

1、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有嚴重侵害行為。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和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行為必須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這不僅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觸犯刑法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而且也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嚴重有損道德聲譽的行為。如果贈與人對損害沒有過錯,實屬意外的,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養義務而不履行。扶養義務不僅指法定義務還包括約定義務,受贈人都必須履行,否則贈與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受贈人在沒有扶養能力的情況下導致不能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就不能撤銷贈與。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0條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對所附義務,受贈人須按照約定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義務。因為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僅負有履行贈與的義務,而且要在合同所附義務的範圍內對贈與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此,由於受贈人不履行義務導致贈與人當初設定義務的目的不能實現程度時,贈與人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人可以提出撤銷贈與。但也並不是意味著只要受贈人有輕微違約的情形時就可撤銷贈與。

我國《合同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銷贈與的撤銷本應屬於贈與人,但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使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贈與人的撤銷權事實上已無法行使,而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才能實現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和意願。贈與人的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於受贈人對贈與人直接或間接地實施了違法行為造成的。如果贈與人非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死亡,且有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的,贈與人的繼承人可否撤銷贈與,一般情況下不應允許繼承人撤銷贈與。但在受贈人的行為嚴重違背所附義務和贈與本意或者妨礙了贈與人撤銷贈與時,贈與人死亡後,贈與人的繼承人可以撤銷贈與。

六、行使撤銷權的方式:

1、贈與財產交付前的撤銷權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外,其他的贈與,贈與人都享有撤銷權,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從根本上肯定了贈與合同屬於實踐合同的性質和特點。

2、贈與財產交付後的撤銷權《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後,發生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三種情形的,贈與人也有權撤銷贈與;時間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合同法除了確定了贈與人的撤銷權,同時還確定了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第193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時間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

綜上所述,贈與合同在沒有形成之前其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撤銷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贈與合同形成,其撤銷難度大大加大,如果給贈與人帶來了很多實質性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天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