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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樣簽訂委託合同?

合同訂立 閱讀(1.29W)

委託合同是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一般在成立了委託關係之後,往往還要求當事人之間簽訂書面的委託合同,就實際委託代理的事項作出一個範圍約定,同時這也可以讓他人知道雙方之間存在委託關係。那麼應該怎樣簽訂委託合同?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應該怎樣簽訂委託合同?

一、應該怎樣簽訂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託合同為諾成合同。委託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採用何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委託合同無論是否有償,均為雙務合同。在無償的委託合同中,委託人雖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其仍負有其他義務,如支付費用、接受委託事務的結果、賠償損失等,這些義務與受託人的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無償的委託合同也是雙務合同。

委託合同一般應具備下列條款:

1、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名稱(或姓名)應寫全稱,不可簡化或使用代號。

2、委託標的。也稱委託事項,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這既可以是具體事物,也可以是利益。

3、受託的許可權範圍:在合同中,經雙方協商一致,明確受託人的許可權範圍,受託人只能在授權範圍之內從事自己的義務,未經委託人同意擅自從事有關事務,其後果應自己負責。

4、委託事項的具體要求:合同中應明確委託事項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完成時間等具體要求。

5、委託期限:是指自委託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委託事項、全部清結之日止的具體時間,如超越這一期限為逾期。

6、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應明確委託方與受託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約束雙方按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

7、報酬支付:如果委託方與受託方簽訂的是有償合同,則應在合同中約定支付報酬的方式、數量、期限等。

8、違約責任:委託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以便合同一方違約時守約方、仲裁機構改革、人民法院在處理時有所遵循。

9、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因合同發生爭議並協商不成時,是通過某仲裁機構解決,還是訴請某法院解決。

11、其他約定事項。

二、委託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委託合同終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託合同。

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託合同還是無償委託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託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託合同,也無論委託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託合同。這是因為,委託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係屬於主觀信念的範疇,具有主觀任意性,並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託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也會影響委託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

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託合同終止。《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委託民法典定終止的條件。

委託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託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託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託律師進行訴訟,委託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託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因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託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通過上文的分析之後,大家應該也已經清楚了應該怎樣簽訂委託合同了吧。正所謂“術業有專攻”,我們在一生中一般不可能事事都會做、事事都自己做,這也就表示我們難免會有委託別人辦事的時候,對於這種情況,我們要做的就是簽好委託合同,而要是你不知道該如何簽訂合同的話,可以諮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