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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該怎樣解除

合同終止 閱讀(1.16W)
委託合同該怎樣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一十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託人可以隨時撤銷委託。如果相互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託的事項,委託人即可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無須徵得受託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但是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受託人可以隨時辭去委託。委託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瞭解和信任,也需要受託人對委託人的信任。如果受託人不願意辦理受委託的事務,受託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1)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
(2)若委託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麼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
(3)委託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不過當事人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5條到第102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權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託事務的處理過程中發生當初未曾料到的情事變更,使得對任意解除權的限制或排除條款顯失公平的,這樣約定是可撤銷的。
(4)當事人一方在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託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