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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財產已出租的

抵押合同 閱讀(3.31W)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財產已出租的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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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的房屋能出租嗎


抵押人是可以出租房屋的。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即抵押不破租賃。

《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於抵押權在先,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賃合同。

通過房屋抵押,房屋抵押人可以獲得貸款週轉資金,因而選擇房屋抵押的人越來越多,不過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為了避免因房屋抵押引發糾紛,抵押人最好在專業的房產律師指導下辦理抵押手續、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