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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報酬請求權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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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在我國運用非常廣泛,種類繁多,在我們的生活中隨處可見,在懸賞廣告上所要求的標的達到之後,那麼完成的人就有可以向釋出這則懸賞廣告的人所要報酬的權利,即所謂的懸賞廣告報酬請求權。下面小編就為您解讀懸賞廣告報酬請求權的相關內容。

懸賞廣告報酬請求權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1、關於報酬的計算。

凡廣告人在廣告中已明確了報酬的種類、數額的,廣告人應當按廣告所定履行給付義務。

報酬約定不明時,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應考慮:合理補償行為人為完成指定行為所開支的費用;合理確定行為人的酬金部分。法官可依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廣告人的利益實現程度、指定行為的難易程度、所完成的行為對廣告人的重要性以及社會懸賞報酬的慣例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

在懸賞交還遺失物場合,懸賞報酬不明確時得與拾得遺失物報酬參照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實行無償返還與各國通行立法不符。如適用現行法律規定,實質是間接否定懸賞廣告的效力,對行為人極為不公平,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2、數個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認定。

在數個行為人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情況下,報酬請求權的認定相當複雜,主要以下幾種情形:

(1)數人分別先後完成指定行為時,各國立法例一般以完成行為在先者享有報酬請求權。一般認為完成指定行為定有期間者,則僅於該期間內最先完成行為人取得報酬請求權。如廣告明確除完成行為外,並須通知廣告人的,則通知亦屬指定行為一部分,此時應以行為人通知到達廣告人的先後為標準,確定最先通知人有報酬請求權。

(2) 數人各自同時完成指定行為時,外國立法例規定,各人以均等比例分受報酬請求權,但報酬因性質不能分割或依廣告表明只能由一人獲得者,以抽籤決定應受報酬人。當數人完成指定行為而不能證明其行為先後的時,一般推定為同時完成。

(3)數人共同協力完成指定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廣告人應考慮各人對行為結果的貢獻,依公平合理原則將報酬分配給各人。在此之前,任一行為人可以請求將報酬為全體參與人提存。但懸賞廣告僅許一人單獨完成而禁止協同完成的,則協同行為人無報酬請求權。此外,在數人可能享有懸賞報酬請求權情形,為適當減輕廣告人的負擔,有立法例規定,當存在數人完成指定行為時,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義務即為消滅。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懸賞廣告報酬請求權的相關內容,懸賞廣告的釋出,就必須要形成相應的法律效益,也就是構成成立的要件缺一不可,我們要謹慎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