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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指定行為完成就要支付報酬嗎

合同糾紛 閱讀(2.04W)

一、懸賞廣告指定行為完成就要支付報酬嗎

懸賞廣告指定行為完成就要支付報酬嗎

是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宣告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懸賞廣告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懸賞人作出懸賞廣告;

二是應徵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特定行為;

三是應徵人請求支付懸賞廣告宣告的報酬。

對於懸賞廣告的屬性,歷來存在爭議,主要有"單方允諾說"與"要約說"兩種觀點。

"單方允諾說"。該觀點主張,懸賞廣告為附生效條件的單方法律行為(單方允諾),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時,所附生效條件成就,該單方法律行為生效,在懸賞人與完成指定行為者之間成指定行為時,所成立單方允諾之債。

"要約說"。該觀點主張,懸賞廣告為對不特定人的要約,懸賞廣告作出時,要約生效,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時,承諾生效,在懸賞人與完成指定行為者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之債。

根據《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傾向於採取“要約說”。因此,在法考中,若是客觀題則採用要約說;若是主觀題,可進行觀點展示,兩種觀點言之有理皆可。

二、懸賞廣告的特點有哪些

懸賞廣告的相關特點有:

1、有償性

所謂懸賞,顧名思義,就是指用出錢或者獎賞的辦法公開徵求別人的幫助以完成自己難以完成的事情,按廣告發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為,廣告發布人就必須支付約定的報酬,這樣才能保證廣告者和行為人兩者間的利益平衡。

2、行為人的不特定性

懸賞廣告是公開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其所規定的行為,廣告發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實現,行為人就應該享有獲得報酬的請求權。

3、注重結果性

廣告發布人發出懸賞廣告,是為了追求一定結果的實現,至於行為人如何完成該行為,他是不關心的,相反,行為人只要沒有完成指定行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價,都得不到報酬請求權,廣告發布人也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在懸賞廣告當中,更加註重最後的結果,而不看重具體的過程。因為在懸賞廣告當中,明確約定了最後的結果。如果沒有完成最後的結果的話,那麼也是獲得不了其約定的報酬的。只要行為人完成了指定行為,都具備對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

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中,如果行為人完成了懸賞人所約定的指定行為的話,那麼行為人就具備對懸賞人的報酬請求人。通常懸賞廣告屬於要約的一種,行為人如果進行了指定行為的話,那麼合同就會成立,同樣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