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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可不可以參加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 閱讀(8.38K)

一、人民陪審員可不可以參加行政訴訟?

人民陪審員可不可以參加行政訴訟?

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加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人民陪審員不參加下列案件的審理: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審理的案件;

(二)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六條 人民陪審員不得參與審理由其以人民調解員身份先行調解的案件。

二、人民陪審員的相關權利和義務是怎樣的?

案件審判過程中,人民陪審員依法有權參加案件調查和調解工作;

庭審過程中,人民陪審員依法有權向訴訟參加人發問,審判長應當提示人民陪審員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發問。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證據規則,然後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依次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並總結合議庭意見。

七人合議庭評議時,審判長應當歸納和介紹需要通過評議討論決定的案件事實認定問題,並列出案件事實問題清單。

人民陪審員全程參加合議庭評議,對於事實認定問題,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在共同評議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對於法律適用問題,人民陪審員不參加表決,但可以發表意見,並記錄在卷。

人民陪審員應當認真閱讀評議筆錄,確認無誤後簽名。

人民陪審員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其參加審理的案件時,可以發表意見。

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將裁判文書副本及時送交參加該案審判的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在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當中,大部分都是可以由陪審員來組成的,當然了也有一些案件是陪審員不能夠參與的,比如說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開庭的案件,但一般行政訴訟可以由陪審員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