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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的懸賞合同不履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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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告的懸賞合同不履行怎麼辦?

廣告的懸賞合同不履行怎麼辦?

如果是雙方都做出了要約和承諾沒有履行那麼可以上訴。懸賞人以公開方式宣告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懸賞廣告考察國內外立法及學說判例,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兩種。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由廣告人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單方負擔債務(支付報酬)之意思表示,

是基於一定行為之完成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於對廣告人之承諾。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非單獨法律行為,系廣告人向不特定人發出之要約,完成指定行為之人須有承諾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約,並依成立之契約享有報酬請求權。上述二說,究竟應採何說,因各國法律規定之異而異。英美法一般認為懸賞廣告為公開之要約。我國法律尚未有對懸賞廣告之法律規定,學說亦有契約說與單獨行為說之別,且主張契約說者為多。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判例形式確認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為契約。

二、懸賞廣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怎樣的?

當懸賞廣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在廣告人和行為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1、廣告人的權利:接受行為人完成懸賞行為的成果;懸賞廣告要約發出後,廣告人享有撤銷權,但對已經完成的懸賞行為,不具有拘束力。

2、廣告人的義務:按照懸賞廣告的內容,對行為人給付應當給付的報酬;撤銷懸賞廣告的賠償義務。

3、在懸賞廣告中行為人的義務:完成懸賞行為的義務;不得扣押懸賞行為成果的義務。

4、行為人的權利:懸賞報酬請求權;廣告人實施欺詐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所以廣告的懸賞合同一旦是被其他人接受並且向發出懸賞合同的當事人發出要約,而且得到了承諾,那麼雙方就需要簽訂合同,來保證這份關係的繼續履行,一旦簽訂了合同,那麼雙方就受到這份懸賞廣告合同的制約,如果是誰不承擔這份合同的責任,那麼另一方就有權讓當事人承擔他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