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一般自首成立條件包括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8W)

一、一般自首成立條件包括哪些

一般自首成立條件包括哪些

1、犯罪分子必須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發現,或者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被發現,或犯罪事實 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機關傳喚、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投案人無論出於後悔、害怕、預感到已被發現或其他動機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自動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親自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若犯罪分子由於某些客觀原因不能親自投案,可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以信件、電話、電報投案。

2、犯罪分子投案後應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如果避重就輕,或者故意製造假象掩護犯罪同夥或犯罪組織,或以其他方式掩蓋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3、犯罪分子必須接受審查和裁判。

犯罪人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必須聽候、接受司法機關的偵察、起訴和審判,以表明其確有悔罪的誠意,並不得逃亡他處或隱匿。若犯罪人以信件、電話或其他形式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又反悔並逃亡或隱匿,則不視為自首。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一般自首後果會減輕處罰嗎

根據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這一規定,就更加具體的規定自首對量刑的影響幅度。

但是,是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不能一概而論。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製定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極深、人身危險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也就是說,對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從寬處罰,但有兩種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節也不能從寬處罰:第一種,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極深、人身危險極大;第二種,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綜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但不是應當(或必須)從輕處罰的情節,是否從輕處罰,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後果綜合考慮。

對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從寬處罰,但有兩種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節也不能從寬處罰:第一種,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極深、人身危險極大;第二種,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綜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但不是應當(或必須)從輕處罰的情節,是否從輕處罰,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後果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