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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裝修合同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1.32W)

房地產市場的不斷擴大,也帶動了房屋裝修市場的發展。但現在圍繞著房屋裝修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可以說是層出不窮。面對如此情況,我們應該如何解決呢?而房屋裝修合同糾紛的型別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房屋裝修合同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一、發包人原因形成的糾紛:

發包人的義務主要表現為,依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約定的建築材料、配件、履行約定的協助義務等等。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且經過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那麼,如果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應當受到支援的。

二、工程竣工日期糾紛:

對工程竣工日期爭議,如果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形成的糾紛:

對這類糾紛,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又不能協商一致的,則應當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四、工程量增加、減少形成的糾紛:

房屋裝修合同糾紛中,關於工程量糾紛較為普遍,常常表現為工程量有爭議增加、有爭議減少。對於有爭議增加部分,承包人有義務提供關於發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據,否則,其主張難以受到支援;對有爭議減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經施工工程被減少、或者實際根本未於施工的爭議。如發包人拆除工程,則應當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發包人許可其工程量減少的依據,則可能面臨承擔違約責任;對隱蔽工程量爭議,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預算資料或者合同約定,不能提供隱蔽前工程量的相關證據證明,即使是工程鑑定也可能難以被確認。

五、施工墊資形成的糾紛:

房屋裝修合同一般都有墊資約定。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能夠受到支援,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人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對墊資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援。

六、對工程結算形成的糾紛:

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則應當按照約定進行結算。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是不會受到支援的。

七、關於合同主體與履行地問題

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出現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等多個主體存在,如涉及工程質量糾紛,則應當將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列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糾紛,則應當將工程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列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說的簡單一點,之所以會產生房屋裝修合同糾紛,其實很多時候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在簽訂房屋裝修合同時,在合同中對彼此的合同義務沒有約定清楚,導致日後發生糾紛時大家無法協議一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