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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糾紛分為哪些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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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遷糾紛分為哪些型別?

房屋拆遷糾紛分為哪些型別?

分析目前產生的大量房產糾紛,主要分以下幾類:

(一)房屋產權糾紛

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房屋買賣糾紛

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

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係,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房屋租賃糾紛

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房屋抵押、典當糾紛。

(六)房地產相鄰關係糾紛

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採光、空間延伸、管線設定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房屋拆遷糾紛。

二、房產糾紛該怎麼解決

(一)房產糾紛的解決辦法

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根據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汙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二)房產糾紛的解決途經

房地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

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糾紛型別有很多種,比如產權糾紛,就是說這個房子到底是屬於誰的,房產證的登記人員和實際人員不是一個人而導致的糾紛,還有買賣糾紛,這個一般歸房地產管理,房屋的糾紛可以私下調解亦可以通過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