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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形式以及法定撤銷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訂立 閱讀(1.77W)

贈與合同作為一種約束贈與人與受贈人行為的合同,並不僅僅存在口頭形式或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有其他的形式。而贈與合同作為一種自願無償的贈與行為,法定撤銷的執行也有著其特殊性和程式性。那麼,贈與合同形式以及法定撤銷是怎麼規定的?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

贈與合同形式以及法定撤銷是怎麼規定的

一、贈與合同形式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口頭形式優點是簡便易行,廣泛存在於日常生活中,缺點是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尤其是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特點,法律又允許一般贈與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撤銷贈與,那麼對贈與人就更難有約束力了,因此,口頭形式多用於小金額贈與。

(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贈與人以書面文字表達贈與內容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形式。書面形式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而且還有實體法上的效力,因此,貴重物品或數額較大的贈與,最好採用書面形式。

(三)公正形式

公證形式是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所訂立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形式的贈與合同效力優於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只要贈與合同一經公證,就對贈與人產生法律上的強制贈與性,即合同公證後,如果贈與人反悔,不願交付財產的,根據合同法188條規定,受贈人可依法要求贈與人交付。

(四)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將合同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轉移贈與財產而訂立的贈與合同。某些特殊的贈與財產,比如不動產贈與、一些註冊動產的贈與,其轉移按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

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忘恩行為時,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該贈與。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一)贈與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作為約束贈與人與受贈人行為的合同,比較常見的贈與合同形式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公正形式和登記形式。而贈與合同在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存在一定的問題的情況下,是可以通過法定程式進行撤銷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銅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