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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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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中就有關於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在生活中可能存在簽訂了贈與合同之後想反悔的情況,那麼這個時候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成了當事人關心的問題。因此本文就詳細解析這一問題。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怎麼規定的?

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怎麼規定的?

1、贈與合同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行使一種權利,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後,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於無效的行為。一般可分為兩種,即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則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的無償行為。

我國《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由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民法典》第663條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贈與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比如嚴重侵害到贈與人的利益或是沒有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但是有一種情況,即特殊身份關係的附條件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