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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贈與合同撤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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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贈與合同撤銷的情形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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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撤銷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3、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注意例外情形: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4、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6、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以上是贈與合同的撤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