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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1.8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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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現如今,許多大學生的創業專案或者小型團體的專案需要拉贊助,這就牽扯到需要設計和簽訂贊助合同。贊助合同不僅在制定的時有諸多的注意事項,在履行和變更條款等情況也有許多需要注意,於是很多人關心贊助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其實合同有許多型別,但這些合同的注意事項大同小異,下面就看看小編的介紹吧。

一、關於合同生效條款的注意事項

《合同法》從第13條到第24條詳盡規定了合同訂立的要約與承諾兩步驟,贊助商與高校社團可依據相關的總則規定就合同的訂立、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磋商以及瞭解法律對合同的構成要件的規定。在此階段,雙方當事人通過真實自由的意思表示,促成合同的形成。至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完成了對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的規定(在此,對病態的瑕疵合同不做探討)。

此外,《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說如果贊助合同未附條件,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合同即告生效。合同生效時起,雙方當事人受到合同規定的約束,不得實施與合同義務相悖的行為。高校和贊助方在合同生效時起,即享有合同權利也相應的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的生效意味著訂立階段告一段落,合同的履行開始。

二、關於合同的履行、變更與轉讓條款的注意事項

《合同法》第60條第1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也就是說在合同的履行中,雙方嚴格的遵守合同的約定,本著最大的誠信和善意原則去履行義務。在合同內容的完整方面,合同並不是一個完善到已不需任何修補的合同。“不管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初始階段具有多麼大的想像力,考慮到合同履行期間可能出現的一切情況是不可能的。”

因此《合同法》第61、62條對合同中約定不明問題的處理方式進行了規定,使贊助協議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有了處理的法律依據。同時,《合同法》第77條第1款,“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贊助協議中,若雙方當事人對合同之內容有約定不明或者有待補充的情況下,可以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合同在生效後仍可以變更是契約自治、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進一步體現。在實務中難免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情況,導致一方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本部分79到90條對合同的轉讓進行了規定,贊助協議雙方可依據相關規定對轉讓事項進行規範。

三、關於合同的終止及違約責任條款的注意事項

《合同法》規定合同的終止可通過第91條中規定的6種方式完成。合同終止後仍有後合同義務的存在,合同法第92條對一般合同有規定,但我國合同法對違反後合同義務的合同無明文規定,學術界的一般見解是依債務不履行承擔責任。在贊助協議中,一般的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得到實現而終止合同,雙方可通過合意約定的方式確定一個合理的合同終止的時間。《合同法》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其他相關條款也對違約情形以及責任進行了明確的約定,贊助協議中發生的違約行為可依照本部分處理。但是我們必須明確的是贊助協議具有公益的性質,贊助商在對高校社團進行贊助時,其進行的並非一種對價相等的交易。依據交易習慣和規則,相應的,在協議洽談和簽訂中,對雙方的違約賠償責任的規定都不應太過苛刻。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會在舉辦“才藝大賽”與贊助商簽署的贊助協議為例,協議中僅約定“雙若未按協議履行義務,則應支付對方佔標的額3%的違約金(標的僅為現金,不含物品)”,而該份贊助協議的現金部分僅為3000元,協議的總的標的額卻達到了10000元。贊助協議雙方都本著約定較為寬鬆的責任的態度在完成整個交易過程。因此一般不便在合同中約定較為嚴厲的違約責任,這樣才符合各個主體的實際情況及合同簽訂的現實意義。

相信上述介紹對於大家瞭解贊助合同注意事項和如何設計贊助合同有所幫助。其實許多型別的合同設計和簽訂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是相同的,主要要表達清楚自己的專案內容和訴求,以及違約要承擔的後果,如果遇到特殊情況無法自行解決,還是建議您諮詢相關律師尋求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