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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資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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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經營目前是一個火熱的創業途徑,不經可以減少初期出資成本,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經營性風險,減少投資損失。但是經營是需要簽訂相關合同的。那麼,簽訂合資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簽訂合資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合資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合資合同概述

從廣義上講,合夥包括個人合夥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夥。我國《民法典》對合夥規定了兩種形式:一種是個人合夥,即兩個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組成的合夥;另一種是法人間的合夥,即是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一種聯營形式。

1、合資合同的概念

所謂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是指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即合夥合同),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是以合夥人訂立的合夥合同為基礎的。

所謂合夥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合同。

2、合資合同的特徵

合資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1) 合夥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人。

(2) 合夥合同是以經營共同營利性事業為目的的合同。合夥合同的目的在於實現合夥人經營共同事業,因此合夥合同並非為交易合同。合夥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經濟目的,才能成立合夥。這與一般合同中各方當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經濟目的正相反不同。對於合夥人所經營的共同事業的性質,只能為營利性的,不是非營利性的。合夥人經營的共同事業必須為共同的,即該事業關係合夥人全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說,事業的成敗,對於任一個合夥人都有利害關係。若當事人所經營的事業僅由一人享受共同經濟利益,則不屬於合夥。

(3) 合夥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在合夥合同中,各個合夥人均負有出資的義務,而且各合夥人的出資義務互有對價關係,所以合夥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合夥合同既為雙務合同,法律有關雙務合同的規定自應對合夥合同也適用。合夥合同雖為雙務有償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以共同經營的事業為物件,具有平行性。這與一般合同所生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對應性有所不同。

(4) 合夥合同為諾成合同。合夥合同一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並不以當事人的實際出資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夥合同屬於諾成合同。

(5) 合夥具有團體性。合夥合同在性質上屬於合同的一種。但因合夥合同而形成的合夥人團體(即合夥企業)卻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地位。例如,合夥企業可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訂立合同;也可以與他人聯營,共同經營某項事業。同時,合夥財產在某種意義上也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至於合夥事務的執行,則採取多數決定原則。合夥有入夥、退夥、解散等制度。

3、合夥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訂立合夥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合夥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參加合夥的各個人都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人,另外,根據《合夥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這裡所說的“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在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等等。合夥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根據《合夥法》第三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在合夥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夥企業。根據《合夥法》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上述字樣,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專用。合夥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因此,也就無權對其成立的合夥企業適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名稱。合夥合同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據《合夥法》第三條和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未經合夥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夥協議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夥合同是諾成合同,因而在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合夥合同的當事人雖約定共同出資,但出資不以於合夥合同成立時的現實履行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夥合同的成立與合夥(企業)的成立是有一定區別的。合夥合同雖成立,但合夥並不一定就成立。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企業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始可成立。所以,合夥合同先於合夥而成立。但若合夥不能成立,合夥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4、合夥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合同主要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 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 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 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 入夥與退夥。

(8)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 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10) 違約責任。

(11) 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希望可以給您一些幫助。一般來說,合資合同在簽訂時需要注意合同的概念以及應該包含的內容。在此基礎上,才能夠具體協商合同的詳細條款及約定的違約責任等事項。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