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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3.08W)

對於公司而言,雙方的合作必須是有效的,且不能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作為是雙方合作的基礎,那麼對於公司合作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不僅是一種基準策略,也是一種合作的信任機制,除此之外,公司合作遠大於個人合作的難度,那麼對於合作的有效性該如何注意,下面就來看看。

公司合作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公司合作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為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後期的經營中不至於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為責任明細不夠。

2、明確合夥投入比例利潤分配方式

合作投入比例是合作開始雙方根據各自的合作資源作價而產生!因為投入比例和分配利益成正比的關係,也要書面明細清楚;當然根據經營情況的變化,投入也要變化,在開始的時候,就要分析後期的資金,如果一方沒有融資的實力,那另一方的投入會轉換成相應的投資佔有股,來分配投入產出的利益。

3、合作方的退出機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麼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裡,專案的後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為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二、合作協議與合夥協議的區別

合作經濟同合夥經營的根本區別在於:合作經濟是以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相統一,而以勞動聯合為基礎的,這種聯合從原則上排斥僱傭勞動;合夥經營則是業主的資金聯合,不必以勞動聯合為基礎,它是同僱傭勞動相容的。與此相聯絡,它們之間還有一些具體區別。合作經濟和合夥經營之間的具體區別有下面三點:

1、合作經濟是按照成員的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聯合起來的。他們在組織內的地位平等,而合夥經營是由合夥者按照各人的入夥資本額或其他無形資產,通過契約具體規定各人在合夥企業中的不同等的地位的。

2、合作經濟按章程實行自願參加、自由退出的原則,個別成員的退出不會影響整個組織的結構和它的繼續存在。而合夥經營既然是通過契約具體確定合夥結構的,個別合夥者的退出勢必打破這種合夥結構。

3、合作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承擔有限責任,而合夥企業無法人資格,承擔無限責任。

三、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合夥企業的特點之一就是合夥經營,各合夥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合夥人在代表合夥企業執行事務時,不是以個人的名義進行一定的民事行為,而是以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的身份組織實施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與代理人不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代理權源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雖以企業名義活動,但其權利來自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規定的並經過一定登記手續而產生的法人單位的代表,他不一定是該法人單位的出資者;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則是因其出資行為取得合夥人身份,並可以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考慮到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參與合夥,《合夥企業法》同時規定,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由其委託的代表執行。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的監督權利。

《合夥企業法》規定,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這一規定有利於維護全體合夥人的共同利益,同時也可以促進合夥事務執行人更加認真謹慎地處理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事務是合夥企業的公共事務,事務的執行情況涉及到每個合夥人的個人利益,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去關心合夥企業的利益。因此,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四、合夥人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

合夥經營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合夥人之間的財產共有關係、共同經營關係、連帶責任關係決定了全體合夥人形成了以實現合夥目的為目標的利益共同體。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利而且有責任關心瞭解合夥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因此,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薄等財務資料,作為了解合夥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有效手段,成為合夥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合夥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託的權利。在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由於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的行為所產生的虧損和責任要由全體合夥人承擔,因此,《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上述“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是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所以,公司合作的時候,關於公司合作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需要對合同的問題進行仔細的審查,否者會出現不可避免的合同糾紛,而且作為合作的基礎,上面的文章從實際的角度簡述了合作初期的雙方的責任,這是作為雙方合作的基礎,除此之外,文章中還指出了合作於合夥的區別,主要展現了其權利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