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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3.22W)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忽略了合同風險的防範,所以會發生一些糾紛,簽訂合同需要注意很多的事項,保證合同需要有擔保人,擔保人應該是信譽良好的,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那麼保證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保證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保證合同的注意事項

企業經常在實踐中會疏忽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的防範,對於保證合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多加註意,降低企業風險和運營成本。

一、審查保證人的履約情況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這裡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一般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各國有商業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等。

注意以下機構不得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否則,保證合同無效:

①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合格證人;

③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

2、保證人的保證能力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保證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這是履行保證義務的必備條件。無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即無保證能力。

注意從以下幾方面對保證人的保證能力進行審查:

①審查保證人的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財產小於被保證的範圍。

②審查保證財產的來源,確保該財產是保證人的合法財產。

③審查保證人對其提供的保證財產是否有獨立的處分許可權,以降低債權實現的風險。

二、明確保證人的權利義務

1、保證人的義務

保證人對保證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如果保證合同上未寫明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那麼即認定為連帶保證責任。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對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不一。

同時保證合同中需要明確保證人所提供的保證財產的數額、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這些資料必須具體明確,符合法律規定。

2、保證人的權利

保證合同中可以寫明保證人基於主合同產生的抗辯權利,以防止債務人惡意躲債,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明確債務轉讓必須通知保證人,減低未知風險。

三、保證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

我國《擔保法》也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當事人僅有訂立保證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的,不能認定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保證法律關係。保證合同的具體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①保證人和債權人單獨簽訂一份保證合同;

②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和保證期限,並由保證人簽字蓋章;

③保證人在主合同保證欄內表明擔保意思,並簽字蓋章;

④保證人向債權人遞交保證書。

四、保證期限

保證期限由保證合同當事人約定或是依據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保證人在簽寫保證期限時應當謹慎。

五、其他事項

保證人如果有多人,應該在保證合同的其他事項中明確各自該承擔的保證責任大小,避免糾紛的發生。

綜上,保證合同的核心是保證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意思表示,所以保證人是否具備保證能力至關重要,對此,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必須謹慎稽核。

以上就是保證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的詳細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保證合同的核心就是保證人應該具有代為清償的意思表示。所以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該詳細瞭解合同的規定的內容,合同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