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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申請檢察院抗訴怎麼申請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79W)

(一)檢察院受理
當事人決定申訴後,應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申訴狀後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如果做出受理決定,檢察院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分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2、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3、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範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二)檢察院立案
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三)檢察院審查
檢察院立案以後,會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於審查終結的案件,檢察院的應當分情況作出是否提起抗訴的決定。立案審查期一般為自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之日起的三個月內,複雜疑難的案件為六個月內。
(四)檢察院提請抗訴
對於同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檢察院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會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的,將做出不提請抗訴決定,並在作出該決定之日起5日內送達《不提請抗訴決定書》。對於檢察院做出不提請抗訴或不抗訴決定的申訴案件,當事人再行申訴的,檢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審開庭
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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