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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43W)

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條件有哪些

我們知道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的話,則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但如果是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話,則此時需要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不過就有條件要求了。究竟法律中規定的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條件有哪些

1、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應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 、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上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逐級報請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或者責成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直接發現下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是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關於抗訴是否必然引起再審程式的問題:

凡是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式提起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和審理,並作出裁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賦予其對生效判決、裁定有權直接提起再審。這首先是人民檢察院自身職能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其抗訴權是公訴權的自然延伸,這兩種權都必須包含著法律監督的內容,否則法律監督權必然落空,檢察權也難完整。所以,檢察機關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權益都有權對生效錯誤裁判抗訴以立即啟動再審。其次,《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經審理後,對於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顯然,此規定是對二審中駁回抗訴應在“案件經過審理後”進行的限定,我們認為,對審判監督的抗訴,也應當適用,法院駁回抗訴的決定應建立在對案件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只有在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審理後才能作出。

二、抗訴的含義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抗訴,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作出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一種訴訟活動。

三、再審程式的抗訴與上訴審程式抗訴的區別

再審的抗訴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形式的一種,同上訴審程式的抗訴一樣,同屬於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活動,其目的都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但是,二者也有區別:

第一,抗訴針對的判決和裁定的性質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是針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

第二,啟動抗訴的主體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權抗訴外,只有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權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提出抗訴意見,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三,抗訴的期限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第四,抗訴的作用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是在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未發生法律效力時提出的,只要在抗訴期間內依法定程式提出了抗訴,一審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必然進入二審程式。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主要是對錯誤的裁判的一種救濟,檢察機關只有對那些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才能對其提起審判監督程式抗訴。

若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需要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的話,那此時必須要達到了規定的條件才行,否則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此時檢察院也是不會受理的。當然,對於同時上訴和抗訴的刑事案件,此時就不需要再遵守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了。要是在這方面有需要的話,也可以來本站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