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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以什麼為依據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91W)

用人單位以為勞動者提供落戶、提供借款等條件為由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協議,這是對服務期協議的一種錯誤理解。約定此類條件,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否則,這是對勞動者權利的限制,屬於無效協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專項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以什麼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