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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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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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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約定服務期的培訓都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對可以約定服務期的培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中所指的培訓是專業技術培訓,一般包括對員工實施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專案,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例如,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又如,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等等。

至於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因某個專案或者某種技術革新,給員工提供費用較大的培訓,但脫產時間一般不會很長,更多的是採取非脫產方式的專業技術培訓。但這種情況仍然不影響員工服務期的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