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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庭審後如何執行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8.11K)

合同糾紛庭審裁判後,如債務人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的執行時效內向有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啟動執行程式,也即申請執行。
執行法院一般會有如下執行方式:
一是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二是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三是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是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五是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六是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是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八是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合同糾紛庭審後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