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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可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間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形成訴權,只能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適用除斥期間。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
1.最長除斥期間:五年。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短期除斥期間:原則上是一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當事人可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