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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的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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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的放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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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中,如果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該可撤銷合同則轉變為()

B。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撤銷合同在護福篙凰蕻好戈瞳恭困被當事人撤銷前是有效力的。即只要一方當事人不撤銷合同,合同就當然有效。本題中,一方無論以行為表示放棄撤銷,還是宣告放棄撤銷,都是表明一個訊號:合同還沒有被撤銷。既然合同沒有被撤銷,合同自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