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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規定的撤銷權行使時間為多久

債務債權 閱讀(1.54W)

一、合同規定的撤銷權行使時間為多久的法律規定

合同規定的撤銷權行使時間為多久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我國《合同法》有相關的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二、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各國破產法對破產撤銷權的行使均規定有除斥期間或時效期間,如《日本破產法》第85條規定“否認權自破產宣告日起2年內不行使時,因時效而消滅。自行為之日起經過20年時,亦同。”我國新、舊破產法均未對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作出規定,司法實務中對此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1、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應適用民法上的一般時效(2年);

2、應適用合同法撤銷權的除斥期間(1年);第三種觀點認為,撤銷權的行使既然以破產程式的存在為前提,當破產程式終結後,撤銷權自應隨之消滅,或者說,破產撤銷權主體是管理人,因而破產撤銷權存在於管理人的職權終止之前,故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應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至破產程式終結止。

根據新破產法第123條的規定,可以推匯出我國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間,該條規定,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一)發現有依照本法第31條、第32條、第33條規定應當追回財產的;

(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分配的其他財產的。由此我們認為: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不僅存在於整個破產程式的進行過程中,而且延續至破產程式終結後的2年內。

關於合同規定的撤銷權行使時間多久這個問題,我們要注意,不論是合同還是破產的撤銷權的使用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對於合同來說,我們需要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另外,破產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應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至破產程式終結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