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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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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成立以後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很多人對於合同的撤銷權並不是很瞭解,對於這一權利的行使期在各國法律中均有不同規定,關於這些不同之處的體現和對比,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的解答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多少年這一問題。

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多少年?

一、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多少年?

撤銷權是一種權利,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銷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或者變更該合同,也可以放棄撤銷權,不行使該權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各國破產法對破產撤銷權的行使均規定有除斥期間或時效期間,如《日本破產法》第85條規定“否認權自破產宣告日起2年內不行使時,因時效而消滅。自行為之日起經過20年時,亦同。”我國新、舊破產法均未對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作出規定,司法實務中對此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應適用民法上的一般時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適用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第三種觀點認為,撤銷權的行使既然以破產程式的存在為前提,當破產程式終結後,撤銷權自應隨之消滅,或者說,破產撤銷權主體是管理人,因而破產撤銷權存在於管理人的職權終止之前,故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應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至破產程式終結止。

根據《破產法》第123條的規定,可以推匯出我國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間,該條規定,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一)發現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當追回財產的;

(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由此我們認為: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不僅存在於整個破產程式的進行過程中,而且延續至破產程式終結後的2年內。

綜上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存在意思表示方式、訴訟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在返還財產這一點上,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國家的規定差異不大,且我國賠償損失與撤銷合同同時適用時,僅限於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您在具體事務中仍有疑問,可以來電具體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