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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計算的政策依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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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很多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來說,他們可能會很在意自己的工齡。我們都知道工齡越大的工作人員,工資就會越多。對於很多還沒有參加工作的人來說,我們知道工齡計算的政策依據是什麼嗎?也許有許多參加工作的人來說對於這個問題,也有很多的不懂吧。下面就來和我們本站的小編來簡單地瞭解一下吧。

工齡計算的政策依據是怎樣的

一、民辦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的工齡計算的政策依據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下發的《關於邊境縣(旗)、市中、國小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覆意見》兩個檔案規定:中國小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凡按規定轉為(包括直接招收、?用、頂替)公辦教師的,應從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的時間起,計算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學校連續任教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經組織批准?取(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範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後,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職工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的政策依據  

1、國家正式職工,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分配工作的,其工齡計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勞薪字第292號檔案執行,即:“由於工作需要經行政上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學習前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離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其學習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工齡計算,應按國務院國發[1973]39號、81號檔案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7]教計字420號、[77]財事字365號、[77]勞薪字369號檔案執行,即:“國家職工,進入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其學習時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的政策依據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檔案規定: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相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第260號還規定: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後,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以上都是簡單的給大家介紹的是一些我們學習期間、退伍軍人和教師的工齡計算的政策依據。這些都是平時可能遇到最多一些工齡計算的政策依據。還有很多死我們在這裡沒有提到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太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