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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流拍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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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拍賣流拍後怎麼處理?

司法拍賣流拍後怎麼處理?

按照法律規定,第一次司法拍賣流拍以後,在60日之內,要組織第二次拍賣,拍賣總共可以進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賣流拍了,要對拍品進行變賣。根據相關法律還規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賣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賣流拍的起拍價將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過20%。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八條 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併拍賣。

第十九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籤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二、拍賣程式需要的時間是多久?

法院執行拍賣的程式最快六個月,最慢一年。法院執行過程中,對房屋的拍賣沒有確定的時間限制。根據實踐情況,一般可在六個月左右完成,案情複雜的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

法院執行房屋時,需要有以下程式:

1、查封涉案房屋,委託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一般需要兩個月左右。

2、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不能拍賣成交的,還需要降價並再次委託拍賣。每次時間在兩個月左右。

3、另外,法院查封裁定書、評估報告、拍賣裁定書都需要送達雙方當事人,這也需要時間。如果無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需要公告送達,公告期限是兩個月。

法院執行司法拍賣程式時,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具體時間是根據案情的複雜程度來確定的。最快的六個月可以完成,最慢的需要一年的時間。在法院查封裁決書,評估報告,拍賣裁決書送達到雙方當事人手中之後,拍賣活動即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