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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破產清算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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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破產清算程式是什麼?

國有企業破產清算程式是什麼?

國有企業破產清算程式是:第一階段 破產申請與受理,第二階段 破產宣告,第三階段 破產清算,第四階段破產程式的終結。國有企業與私有企業相比破產程式更加複雜、涉及頗廣,更有很多行政要素,所以在執行國有企業的破產清算過程中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製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製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多數情況下,破產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而人們有時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經營也叫作破產。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具體內容是什麼

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審查範圍包括四個方面:

1、破產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資格;

2、破產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4、著重審查被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產能力和破產原因。

通過這四個方面的審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對於不予受理的裁定,破產申請人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在決定立案受理後,應釋出公告,並通知已知的債權人,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此時破產程式開始。

在債權申報時限屆滿後15日內,法院應負責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負責人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佔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國有企業破產清算之前需要滿足一系列的條件,例如得到股東的同意,或者公司有無法償還的債務必須要通過破產清算來完成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公司申請破產清算之後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給到離職員工一定金額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