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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財產包括兩部分,一是破產申請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論是否由債務人直接佔有,二是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既包括管理人了結未結事務的經營收益,也包括管理人基於行使追回權取得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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