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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範圍如何規定

個人債務 閱讀(2.26W)
債務人財產範圍如何規定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案件受理時債務人企業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債務人財產不僅包括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也包括破產案件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債務人財產包括以下兩大類:
1.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指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相關財產權利。
2.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仍然可以從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動,比如決定繼續履行破產企業尚未履行的合同等,這就存在著取得財產的可能。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債務人財產也存在產生收益的可能,這部分財產應屬於債務人財產。在這一時段內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實物財產也包括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