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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範圍有哪些

個人債務 閱讀(3.19W)

債務人財產範圍包括:
1、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
主要包括:
企業自有的財產;
屬於債務人企業的財產權利。
2、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
主要包括:
因破產企業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
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
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
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或轉讓所得;
繼續營業的收益;
基於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條 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財產範圍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