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主要包括如下:
一、受理破產申請時破產企業所有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於破產財產,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