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破產債權債務>

破產債務人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破產債權債務 閱讀(1.82W)
破產債務人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權人能扣押債務人財產


一般情況下,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例如:運輸合同中託運人不交運費;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產品的人不交加工費,承運人和加工人作為債權人就可依法扣押託運的物品或定作物,以敦促債務人交付有關費用,如果債務人仍不交付超過規定期限的,承運人和加工人就可以依法以扣押的財產折價或以變賣扣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這即民法上的留置權。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餘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必是需要花費一定的功夫,但即使對債務人的財產查詢清楚了,此時債權人也不能對其財產進行扣押,否則就有可能導致自身構成一些犯罪。建議此時可以採取合法有效的方式來進行討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