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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破產後還能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嗎?

破產清算 閱讀(3.1W)

一、法院宣告破產後還能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嗎

法院宣告破產後還能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嗎?

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

如果破產企業對外非以清算組的名義簽訂合同,且合同與清算工作無關,該合同無效。

二、企業破產宣告的程式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應該宣告其破產。破產宣告應公開進行。由債權人提出申請破產的,破產宣告時應當通知債務人到庭。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制作破產宣告裁定書,其內容包括破產人的基本情況;破產原因,宣告破產的法律依據;破產宣告應進行的其他事項;破產宣告日期。

為了使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瞭解破產的有關情況,《規定》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當釋出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債務人虧損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破產宣告時間、破產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及對債務人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的保護、債權人重新登記等內容。

《規定》第38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債權人、債務人有異議的,可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在企業《破產法》中關於破產債務人、債權人對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有異議時能否申訴的問題沒有明文規定,這顯然是一個疏忽和缺憾,必然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破產債務人、債權人對破產的裁定有異議時,要申訴與法無據,人民法院對申訴受理與不受理也與法無據的尷尬局面。而《規定》第38條就解決了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