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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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