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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宣佈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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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宣佈破產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經營管理宣佈破產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呢


(一)清算組的組成
破產清算組,這一機構有的國家稱破產財產管理人,有的國家稱受託人,我國《破產法》稱之為清算組,《民事訴訟法》中稱之為清算組織,這就表明, 我國現行有關破產的法律規定中,不允許一個人成為破產清算者。《破產法》第24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我國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根據《破產法》第28條的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破產清償
根據《破產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償完第一順序後,才能清償第二順序,依法類推。